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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香港的持久授權書中委任「候補受權人」嗎?為何高等法院拒絕預先註冊「第二份」持久授權書?
香港的《持久授權書條例》(第501章)並未提供在單一表格上委任候補受權人(substitute attorney)的機制。以往的變通方法——即訂立第二份持久授權書(EPA),並定於第一份撤銷時生效——現已不再獲高等法院登記處接受作預先登記。如果授權人(donor)喪失了精神行為能力,而第一任受權人去世,其資產是否會面臨陷入「權力真空」、無人獲授權代為行事的風險?

Charmaine YIM 嚴穎欣
9月22日讀畢需時 6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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