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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香港的持久授權書中委任「候補受權人」嗎?為何高等法院拒絕預先註冊「第二份」持久授權書?

作家相片: Charmaine YIM 嚴穎欣
Charmaine YIM 嚴穎欣
9月22日
讀畢需時 6 分鐘

已更新:21 小時前



持久授權書:委任主受權人及候補受權人的訴求

圖1: 持久授權書:委任主受權人及候補受權人的訴求, 來源: CYL


根據香港現行的《持久授權書條例》(第501章),單一法定表格內並無直接機制讓授權人委任「候補」(substitute)受權人。過去,法律界曾使用一種折衷方法 — 訂立第二份持久授權書,並訂明在第一份被撤銷後才生效。然而,高等法院登記處近期的指示表明,他們不再接受預先註冊這類「第二份」持久授權書。由於現有的折衷方案(如共同委任)會帶來嚴重的法律風險及信任問題,社會迫切期望停滯不前的《持續授權書條例草案》(CPA Bill)能盡快通過,以容許設立真正的候補受權人。


1. 問題所在:對候補受權人的需求


在香港草擬持久授權書(EPA)時,許多授權人(Donor)都有一個簡單而合乎邏輯的訴求:「我希望在失去精神行為能力時,由我的配偶(受權人A)管理我的財務。但如果我的配偶離世或無法行事,我希望由我的成年子女(受權人B)作為候補接替。」


遺憾的是,條例下的法定表格並沒有提供委任候補或附帶條件受權人的內置機制。


2. 過去的折衷方案:「附帶條件」的第二份持久授權書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部分律師和授權人過去會採用一種草擬上的折衷方案,即簽立兩份獨立的持久授權書:


  1. 第一份持久授權書: 委任受權人A。

  2. 第二份持久授權書: 委任受權人B,並加入特定條款,訂明這份第二份授權書僅在第一份授權書被撤銷時(例如根據條例第13條,受權人A離世的情況下)才生效。


在過去,有時這兩份文件都能被法院接受。然而,近期的實務經驗顯示,高等法院登記處正開始拒絕這種做法。


高等法院不接受預先註冊第二份 EPA,產生權力空窗期

圖2: 高等法院不接受預先註冊第二份 EPA, 產生權力空窗期 來源: CYL


3. 法院現時的立場:不接受預先註冊


高等法院登記處近期的指示並非直接宣佈第二份持久授權書無效,而是行使酌情權,在第一份授權書仍然有效期間,拒絕註冊第二份授權書。


根據司法常務官近期的意見,法院認為《持久授權書條例》的立法原意,並不延伸至透過一份尚未生效的第二份授權書來確保委任的連續性。由於第二份授權書的草擬條款訂明它僅在第一份授權書被撤銷後才生效,法院的立場是,現階段沒有充分理由為其進行註冊。


相反,登記處建議,只有在第一份持久授權書實際被撤銷,且第二份授權書生效時,才應提出註冊第二份授權書的申請。


實際風險: 雖然這是法院的行政立場,但卻造成了極大的實際障礙。如果授權人已經失去精神行為能力,而受權人A不幸離世,受權人B就必須在事後才去處理第二份授權書的註冊程序。這會造成一個危險的「時間空窗期」,期間沒有任何人擁有已註冊的法定權力來管理該無行為能力授權人的銀行賬戶或資產。


4. 停滯不前的《持續授權書條例草案》(CPA Bill)


原本社會期望擬議的《持續授權書條例草案》能使這個僵化的制度現代化。該草案不僅明確允許委任候補受權人,還將受權人的權力範圍擴展至涵蓋個人護理和醫療健康決定。


遺憾的是,該草案自2018年公眾諮詢結束後,便在立法程序中停滯不前。儘管近年來該草案在不同的立法會事務委員會之間流轉,但至今仍未有提交立法會的確切時間表。因此,香港目前仍只能受限於第501章現有且僅限於財務事宜的框架。


現行委任方案存在不足,期待《持續授權書條例草案》改革

圖3: 現行委任方案存在不足,期待《持續授權書條例草案》改革, 來源: CYL


5. 不完美的折衷方案與對《持續授權書條例草案》的迫切需求


既然依賴未來才註冊第二份持久授權書會帶來重大的實際風險,授權人只能被迫在單一表格上尋找替代的委任方式。然而,目前的折衷方案都極不完美:


  1. 「共同及各別」(Jointly and Severally)委任: 您可以委任配偶和子女「共同及各別」行事。根據條例,如果其中一人離世,倖存者可繼續行事。問題所在: 這意味著一旦授權書生效,兩位受權人都會立即擁有獨立的行事權力。這往往會為授權人帶來信任問題。授權人的真實意願通常是希望子女僅在配偶離世時才作為「候補」接替,而非一開始便與配偶同時擁有即時的控制權。


  2. 「共同」(Jointly)委任: 您可以委任他們「共同」行事(意味著他們必須一起作出所有決定)。問題所在: 根據條例,如果受權人是獲共同委任的,任何一名受權人離世、破產或失去精神行為能力,整份持久授權書便會完全失效。


由於這兩種選擇都無法準確反映授權人的真實意圖,現行的法律框架存在明顯缺陷。對於許多有子女的家庭而言,設立一個真正、具先後次序的候補機制,是他們最真切的訴求。因此,社會迫切期望政府及立法會能盡快重啟並通過《持續授權書條例草案》(CPA Bill),因為這是徹底解決此問題、讓家庭獲得應有保障的唯一途徑。


6. 常見問題:香港持久授權書(EPA)基礎知識回顧


Q1: 什麼是持久授權書(EPA)?

持久授權書是一份法律文件,允許您(「授權人」)委任一名或多名人士或信託法團(「受權人」),在您萬一失去精神行為能力時,代您管理您的財務和財產。


Q2: 持久授權書與一般的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有何不同?

一般的授權書在授權人失去精神行為能力的一刻便會自動失效。相反,持久授權書在授權人喪失行為能力後將「持久」有效,使其成為遺產和生前規劃的關鍵工具。


Q3: 持久授權書何時生效?

您可以在法定表格中指定持久授權書是在簽立後立即生效,還是直到您失去精神行為能力後才生效。然而,在您失去行為能力後,受權人實際運用該授權書管理您的事務之前,該文件必須先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註冊。


Q4: 持久授權書可以涵蓋醫療健康決定嗎?

不可以。根據現行的第501章,香港的持久授權書只能用於有關授權人財產和財務事務的決定。它不涵蓋醫療、健康護理或個人生活決定。(如上文所述,停滯不前的《持續授權書條例草案》本可改變這一點,但目前您必須依賴其他法律文件,如「預設醫療指示」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來表達您的醫療意願)。


Q5: 香港的持久授權書可以涵蓋海外資產嗎?在外國會被承認或執行嗎?

一般而言,香港的持久授權書是為處理位於香港境內的資產而設計的。外國銀行、機構或法院是否承認香港的持久授權書,完全取決於該特定外國司法管轄區的當地法律。在許多情況下,外國機構不會接受香港的持久授權書。如果您在海外(如英國、澳洲或加拿大)持有大量資產(如物業或銀行賬戶),強烈建議您在該國家簽立一份獨立的當地授權書,以確保您的海外資產得到妥善保障。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之用,不構成法律意見。由於持久授權書是一份嚴格的法定文件,草擬或簽立過程中的任何錯誤都可能導致其無效。請即聯絡本行,與擁有香港執業資格的律師諮詢您的財富傳承與資產規劃需求。

文章作者

嚴穎欣

Charmaine YIM

創始人 · 主任律師


嚴穎欣律師在香港擁有超過 15 年的執業經驗。她專長於商業糾紛、民事索償,亦擅長遺囑認證、遺產規劃及遺產管理事務。嚴律師秉承「客戶至上」及務實的理念,於複雜爭議中找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在私人執業之外,她亦積極擔任行業協會的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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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穎欣律師事務所(Charmaine Yim Lawyers)植根香港、輻射內地並連結全球,核心團隊精通香港普通法系及內地法律實務。律師事務所核心業務涵蓋企業商事與資本市場、銀行金融、數位資產合規、清盤重組、遺產規劃與家事法及跨境爭議解決,尤其在複雜跨境商業糾紛、金融科技監理、內地與香港企業雙向投資及在港官方調查因應等領域優勢顯著。秉持「精準為本、解決有道、不止於常規」的理念,本所為客戶量身定制前瞻可行的綜合方案,有效管理跨境法律風險,助力客戶在香港及國際市場中穩健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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