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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香港的持久授权书中委任「候补受权人」吗?为何高等法院拒绝预先注册「第二份」持久授权书?
香港的《持久授权书条例》(第501章)并未提供在单一表格上委任候补受权人(substitute attorney)的机制。以往的变通方法——即订立第二份持久授权书(EPA),并定于第一份撤销时生效——现已不再获高等法院登记处接受作预先登记。如果授权人(donor)丧失了精神行为能力,而第一任受权人去世,其资产是否会面临陷入“权力真空”、无人获授权代为行事的风险?

Charmaine YIM 嚴穎欣
9月22日讀畢需時 6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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