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香港的持久授权书中委任「候补受权人」吗?为何高等法院拒绝预先注册「第二份」持久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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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持久授权书:委任主受权人及候补受权人的诉求, 来源: CYL
根据香港现行的《持久授权书条例》(第501章),单一法定表格内并无直接机制让授权人委任「候补」(substitute)受权人。过去,法律界曾使用一种折衷方法 — 订立第二份持久授权书,并订明在第一份被撤销后才生效。然而,高等法院登记处近期的指示表明,他们不再接受预先注册这类「第二份」持久授权书。由于现有的折衷方案(如共同委任)会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及信任问题,社会迫切期望停滞不前的《持续授权书条例草案》(CPA Bill)能尽快通过,以容许设立真正的候补受权人。
1. 问题所在:对候补受权人的需求
在香港草拟持久授权书(EPA)时,许多授权人(Donor)都有一个简单而合乎逻辑的诉求:「我希望在失去精神行为能力时,由我的配偶(受权人A)管理我的财务。但如果我的配偶离世或无法行事,我希望由我的成年子女(受权人B)作为候补接替。」
遗憾的是,条例下的法定表格并没有提供委任候补或附带条件受权人的内置机制。
2. 过去的折衷方案:「附带条件」的第二份持久授权书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部分律师和授权人过去会采用一种草拟上的折衷方案,即签立两份独立的持久授权书:
第一份持久授权书: 委任受权人A。
第二份持久授权书: 委任受权人B,并加入特定条款,订明这份第二份授权书仅在第一份授权书被撤销时(例如根据条例第13条,受权人A离世的情况下)才生效。
在过去,有时这两份文件都能被法院接受。然而,近期的实务经验显示,高等法院登记处正开
始拒绝这种做法。

图2:高等法院不接受预先注册第二份 EPA,产生权力空窗期,来源:CYL
3. 法院现时的立场:不接受预先注册
高等法院登记处近期的指示并非直接宣布第二份持久授权书无效,而是行使酌情权,在第一份授权书仍然有效期间,拒绝注册第二份授权书。
根据司法常务官近期的意见,法院认为《持久授权书条例》的立法原意,并不延伸至透过一份尚未生效的第二份授权书来确保委任的连续性。由于第二份授权书的草拟条款订明它仅在第一份授权书被撤销后才生效,法院的立场是,现阶段没有充分理由为其进行注册。
相反,登记处建议,只有在第一份持久授权书实际被撤销,且第二份授权书生效时,才应提出注册第二份授权书的申请。
实际风险: 虽然这是法院的行政立场,但却造成了极大的实际障碍。如果授权人已经失去精神行为能力,而受权人A不幸离世,受权人B就必须在事后才去处理第二份授权书的注册程序。这会造成一个危险的「时间空窗期」,期间没有任何人拥有已注册的法定权力来管理该无行为能力授权人的银行账户或资产。
4. 停滞不前的《持续授权书条例草案》(CPA Bill)
原本社会期望拟议的《持续授权书条例草案》能使这个僵化的制度现代化。该草案不仅明确允许委任候补受权人,还将受权人的权力范围扩展至涵盖个人护理和医疗健康决定。
遗憾的是,该草案自2018年公众咨询结束后,便在立法程序中停滞不前。尽管近年来该草案在不同的立法会事务委员会之间流转,但至今仍未有提交立法会的确切时间表。因此,香港目前仍只能受限于第501章现有且仅限于财务事宜的框架。

图3:现行委任方案存在不足,期待《持续授权书条例草案》改革,来源:CYL
5. 不完美的折衷方案与对《持续授权书条例草案》的迫切需求
既然依赖未来才注册第二份持久授权书会带来重大的实际风险,授权人只能被迫在单一表格上寻找替代的委任方式。然而,目前的折衷方案都极不完美:
「共同及各别」(Jointly and Severally)委任: 您可以委任配偶和子女「共同及各别」行事。根据条例,如果其中一人离世,幸存者可继续行事。问题所在: 这意味着一旦授权书生效,两位受权人都会立即拥有独立的行事权力。这往往会为授权人带来信任问题。授权人的真实意愿通常是希望子女仅在配偶离世时才作为「候补」接替,而非一开始便与配偶同时拥有实时的控制权。
「共同」(Jointly)委任: 您可以委任他们「共同」行事(意味着他们必须一起作出所有决定)。问题所在: 根据条例,如果受权人是获共同委任的,任何一名受权人离世、破产或失去精神行为能力,整份持久授权书便会完全失效。
由于这两种选择都无法准确反映授权人的真实意图,现行的法律框架存在明显缺陷。对于许多有子女的家庭而言,设立一个真正、具先后次序的候补机制,是他们最真切的诉求。因此,社会迫切期望政府及立法会能尽快重启并通过《持续授权书条例草案》(CPA Bill),因为这是彻底解决此问题、让家庭获得应有保障的唯一途径。
6. 常见问题:香港持久授权书(EPA)基础知识回顾
Q1: 什么是持久授权书(EPA)?
持久授权书是一份法律文件,允许您(「授权人」)委任一名或多名人士或信托法团(「受权人」),在您万一失去精神行为能力时,代您管理您的财务和财产。
Q2: 持久授权书与一般的授权书(Power of Attorney)有何不同?
一般的授权书在授权人失去精神行为能力的一刻便会自动失效。相反,持久授权书在授权人丧失行为能力后将「持久」有效,使其成为遗产和生前规划的关键工具。
Q3: 持久授权书何时生效?
您可以在法定表格中指定持久授权书是在签立后立即生效,还是直到您失去精神行为能力后才生效。然而,在您失去行为能力后,受权人实际运用该授权书管理您的事务之前,该文件必须先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注册。
Q4: 持久授权书可以涵盖医疗健康决定吗?
不可以。根据现行的第501章,香港的持久授权书只能用于有关授权人财产和财务事务的决定。它不涵盖医疗、健康护理或个人生活决定。(如上文所述,停滞不前的《持续授权书条例草案》本可改变这一点,但目前您必须依赖其他法律文件,如「预设医疗指示」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来表达您的医疗意愿)。
Q5: 香港的持久授权书可以涵盖海外资产吗?在外国会被承认或执行吗?
一般而言,香港的持久授权书是为处理位于香港境内的资产而设计的。外国银行、机构或法院是否承认香港的持久授权书,完全取决于该特定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地法律。在许多情况下,外国机构不会接受香港的持久授权书。如果您在海外(如英国、澳洲或加拿大)持有大量资产(如物业或银行账户),强烈建议您在该国家签立一份独立的当地授权书,以确保您的海外资产得到妥善保障。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之用,不构成法律意见。由于持久授权书是一份严格的法定文件,草拟或签立过程中的任何错误都可能导致其无效。请即联络本行,与拥有香港执业资格的律师咨询您的财富传承与资产规划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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