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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出地球的驕傲與地上的法律:恭賀香港首位女太空人黎家盈升空,淺談香港「太空法」冷知識

  • Writer: Charmaine YIM 嚴穎欣
    Charmaine YIM 嚴穎欣
  • May 26
  • 5 min read
圖1:神舟二十三號太空船組合體,來源:中國航天網                          圖2:航天員黎家盈,來源:央視新聞網
圖1:神舟二十三號太空船組合體,來源:中國航天網 圖2:航天員黎家盈,來源:央視新聞網

2026年5月24日,絕對是載入香港史冊的一天。晚上11時08分,神舟二十三號載人飛船成功於酒泉衛星發射中心升空,而乘組之中,迎來了全港市民引頸以待的歷史性人物——香港首位「港產太空人」黎家盈!


更令人無比振奮與敬佩的是,43歲的黎家盈不僅擁有電腦及資訊科技博士學位、身為警隊女警司,她更是一位擁有家庭的母親。作為本次任務的「載荷專家」,她將在「天宮」太空站駐留約半年,負責各類空間科學實驗。她以無比的毅力打破了性別與傳統家庭角色的框架,完美詮釋了「巾幗不讓鬚眉」的真諦。當她代表香港在這浩瀚星海中留下足跡,並期待回地球後與自己的小朋友分享這段奇妙旅程時,這不僅是她個人的榮耀,更是全香港市民的驕傲。


圖3:航天員黎家盈,來源:央視新聞網直播截圖
圖3:航天員黎家盈,來源:央視新聞網直播截圖

當全城都在為黎家盈歡呼、將目光投向無垠宇宙之際,普羅大眾或許會對太空探索產生濃厚的興趣。不過,身為法律愛好者,這件盛事不禁讓人聯想到一個鮮為人知、卻極度有趣的「法律冷知識」:在香港這個彈丸之地,其實也有專屬的「太空法」嗎?


答案是肯定的!對於一般市民來說,太空似乎遙不可及,香港的法律體系看似只管轄中環的金融交易或旺角的交通,但實際上,香港的法律觸角早已延伸至外太空。


一、香港專屬的太空法典:《外層空間條例》


在香港法例中,有一部聽起來充滿科幻色彩的法例——《外層空間條例》(香港法例第523章)

圖4:天宮空間站示意圖,來源:中國航天網
圖4:天宮空間站示意圖,來源:中國航天網

這部法例的歷史可以追溯到香港回歸前。當時,英國將其1986年的《外層空間法令》延伸適用於香港;而在1997年回歸前夕,為了確保香港在過渡期後仍能有效規管太空活動,立法機關通過了將其廢除並重新制定今天的《外層空間條例》。


你可能會問:「香港又沒有發射中心,這部法律有什麼用?」


事實上,香港雖然沒有火箭發射場,但卻是亞洲重要的商業衛星營運中心(例如亞洲衛星 AsiaSat 和亞太衛星 APT Satellite 等公司皆立足於此)。這部法律正是為了規管這些在香港註冊或由香港實體營運的太空活動而設。


二、太空法律的「冷知識」:上太空要拿牌照?


根據《外層空間條例》,進行太空活動有幾個非常有趣的法律規定:


  1. 「太空駕駛執照」:任何人士(僅限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海外公司或自然人均無資格)想要發射太空物體,或者在太空中操作衛星,都必須先向香港通訊事務管理局(OFCA)申請並獲得牌照(Licence)。無牌進行太空活動屬刑事罪行。不過,並非所有與太空有關的活動都需要牌照,條例設有豁免機制:例如香港特區政府可在信納無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義務的情況下,命令豁免特定人士或活動。


  2. 太空物體登記冊就像買車要到運輸署登記車牌一樣,香港也設有專門的登記 冊,記錄由香港負責的太空物體,以符合國際社會對太空透明度的要求。


  3. 太空車禍誰負責?如果在太空中,香港營運的衛星撞到了其他國家的衛星,或者太空垃圾掉落地球砸毀了財物怎麼辦?條例中明確規定了賠償責任(Liability)。條例中設有雙重保障機制:一方面,持牌人若因其太空活動引致香港特區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被索償,須向政府作出彌償(這是因為按國際法,國家才是對外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另一方面,政府在批出牌照時,可要求持牌人就太空活動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或損失,自行投購責任保險。


  4. 太空垃圾處置牌照可規管空間物體在任務終止後在外層空間「處置其負載」(disposal of the payload)的方式——這是現代太空法中極受關注的「太空垃圾」(space debris)議題。


  5. 域外管轄權若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香港註冊法人團體於香港以外地方犯罪,法律程序仍可在香港提起,並視為在香港所犯。

圖5:太空垃圾示意圖, 來源:Gemini生產
圖5:太空垃圾示意圖, 來源:Gemini生產

三、國際條約的延伸


太空活動的規管高度依賴國際合作。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在國際法上不能單獨締結太空條約。雖然《外層空間條例》本身並無條文將國際條約直接納入香港本地法律,但條例反覆強調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承擔的國際義務」— 這是貫穿全條例的核心立法目的。實際上,透過「一國兩制」的原則,國家已將多項重要的國際太空條約藉中央政府締約(包括1967年《外層空間條約》(被普遍稱為「太空憲法」)、1968年《救援協定》、1972年《責任公約》及1975年《登記公約》)並延伸適用於香港,使本港的太空商業活動與國際標準接軌。


四、「一國兩制」下的特色:中央人民政府的角色


當香港特區政府擬批出或撤銷牌照時,必須通知中央人民政府;如中央人民政府基於「國家安全」或「國際義務將受到重大影響」的理由發出指示,香港特區政府必須遵從。這反映了太空活動涉及國家主權及國際責任,屬於「一國」層面的事務,並非香港可單獨決定。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及香港的安全,亦是批出、更改或撤銷牌照的關鍵考量因素。


五、結語:從法理到星辰


圖6:神舟23號飛船升空,來源:新華社
圖6:神舟23號飛船升空,來源:新華社

黎家盈的成功升空,無疑為香港的航天發展注入了一劑強心針。從地上的合約糾紛,到九霄雲外的衛星軌道,香港的法律體系一直默默地為各行各業保駕護航。


在我們仰望星空、預祝神舟二十三號任務圓滿成功,並為這位偉大的女性太空人及母親喝采的同時,期盼香港的創新科技發展也能藉此歷史契機節節上升、勇攀高峰。期待未來有更多香港人,無論是在科學、工程還是法律領域,都能在浩瀚的宇宙與未來的創科舞台上發光發熱!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參考,其內容不構成亦不應視為法律諮詢意見。嚴穎欣律師事務所不會就任何因倚賴本處所載資料而作出的決定、採取的行動或不採取的行動所引致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特別、間接或相應而生的損失或損害向閣下承擔法律責任。

文章作者

嚴穎欣

Charmaine YIM

創始人 · 主任律師


嚴律師為嚴穎欣律師事務所創辦人兼主任律師,在港執業逾15年。基於對香港創科發展的熱忱與法律人探索新知的本能,她特撰此文與大眾共慶歷史時刻。嚴律師秉持「讓法律更貼近人心」的理念,善於將生硬的條文轉化為趣味科普,期望拉近專業法律與公眾日常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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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穎欣律師事務所(Charmaine Yim Lawyers)植根香港、輻射內地並連結全球,核心團隊精通香港普通法系及內地法律實務。律師事務所核心業務涵蓋企業商事與資本市場、銀行金融、數位資產合規、清盤重組、遺產規劃與家事法及跨境爭議解決,尤其在複雜跨境商業糾紛、金融科技監理、內地與香港企業雙向投資及在港官方調查因應等領域優勢顯著。秉持「精準為本、解決有道、不止於常規」的理念,本所為客戶量身定制前瞻可行的綜合方案,有效管理跨境法律風險,助力客戶在香港及國際市場中穩健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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